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0/鄂D****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2728KM+500M处路段(汪家叉)时,超越前方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陈某乙)。超车过程中,牵引车撞倒陈某甲所驾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陈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半挂牵引车和二轮摩托车照片;2.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礼兵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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