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出乙醇含量为23.8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5号小型轿车,车上载着陈某某,沿云某某**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云某某**镇**路段时,撞上道路西侧的路灯杆及行道树后冲入路旁水稻田中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路灯杆、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7日,万某某与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检测结果、云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饮酒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丽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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