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住南昌市西湖区**镇**村**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赣******号轻型厢式货车送货后从奉新县**镇往奉新县城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行驶至奉新县**镇**村路段时,撞到同向行走在公路右侧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奉新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案发后,万某某在原地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万某某的妻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二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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