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幢**室(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路**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E0****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Z03县道33Km+500m处时,因其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盲目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措施不及,导致其车右前部撞击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甲,致刘某甲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凌积中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