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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章某甲、蔡某某近亲属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苏N6****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宿某某漓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秀强北路交叉口时,与章某甲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章某甲及其车上乘客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章某甲、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肝脾破裂后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蔡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小区**幢**室家中,电话:1536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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