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址**。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5时36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孙某某沿平度市园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km+500m处,因超速行驶、观察不周与顺行在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韩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坏,韩某某当场死亡,万某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姗姗
检察官助理丁鹏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7.光盘二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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