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0时52分,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川A*****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付某某由简阳市石桥街道方向沿成简快速通道驶往成都市东部新区方向,当行驶至成简快速通道(唯品会外)路段超车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由李某某驾驶的川A*****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万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脱出体外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万某某持有D类驾驶证。被告人万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15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