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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鄂J****5小型面包车,沿浠水县闻一多大道由洗马镇往清泉镇方向行驶至闻一多大道老厨记餐馆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倒地后被右侧车道上行驶的鄂S****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邓某某)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立即下车拨打120并报警,后被害人张某某经浠水县1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殁年30岁)。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颈部特重型损伤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情况说明,收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及尸检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事故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积极施救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卫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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