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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麟游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6省道由两亭向招贤行驶至旬麟线206千米+500米处,与被害人剌某某驾驶的陕C*****(时挂)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剌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单,驾驶证等;2.证人万某甲、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9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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