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万**,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万**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张**、万**1由罗平县**镇**村向**镇***村行驶,行驶至**村村口转弯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驶离路面翻至路边地内,造成万**、张**、万**1受伤及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4日死亡。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万**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与被害人张**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供述和辩解;2.证人万**1、张**1、张**2、张**3等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户口、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现取保候审在家: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电话:159********。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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