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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761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号。2014年7月7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3月22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当日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批准逮捕,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5时3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吸毒后驾驶晋D0156F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府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盛世园B区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晋D0156F号车辆损坏。当日,王某某经襄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万某某隐瞒事故真相由杜某某(另案处理)顶替到案。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毒品试剂检测:万某某的尿液检测呈阳性。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1743.31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车辆和当事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杨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一百二十四页;

3.随案移送物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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