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三哥,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平,绰号黄四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2015年6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路某某系**有限公司会员,因与公司存在债务纠纷,遂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被告人万某某以路某某维权影响“**公司”其他会员利益为由,雇佣被告人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和肖某某(音,另处)、赵某某(音,另处)等人,对被害人路某某实施殴打。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平、罗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信访局外的公路上对被害人路某某实施殴打。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再次指使、安排被告人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再次殴打被害人路某某,由罗某某按安排事先购买伸缩铁棍,与黄某平、仁某某共三人一同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中心外,由仁某某持铁棍尾随被害人路某某,在双成五路与双庆路交叉路口处用铁棍对被害人路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万某某开车接到三人离开成都。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2月初,曾安排被告人黄某平通过邮寄丧葬用品的方式至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恐吓与“**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的黄某某。
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罗某某、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黄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仁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平、罗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罗
某某、仁某某监视居住,联系电话分别为1878226****,
1588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三册。
3.起诉书二十三份,换押证二份、提讯证二份,光盘六张,
证据材料共十二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列表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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