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2 月17 日、19 日,张某某两次从万某某经营的“威力金融”小贷公司分别借款10000元,扣除家访费、手续费、头息、保证金等,实际借到人民币11300 元,约定还款30周,每周还款人民币1240元,张某某还款人民币1240元后无力还款。2018年1月初,张某某经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向“楚天投资”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扣除家访费、手续费、头息等费用后,实际借到人民币6000元,约定20日内还清。2018 年1月10 日21 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同“楚天投资”公司的彭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涟水县涟城街道中联壹城小区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及其家人索要债务,后将张某某强行带至涟水县殡仪馆西侧树林内,采用捆绑、殴打、喷辣椒水、恐吓等等手段勒索财物。同月18日,张某某丈夫孙某某被迫向彭某某、曹某某等人还款人民币13600元,非法索得人民币7600元。同月20日,张某某母亲荀某某被迫向被告人万某某还款人民币18000元,非法索得人民币794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共同赔偿了张某某的全部损失,获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