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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顾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8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成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底,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陈某甲以“中华”支付平台的名义,明知上游商户可能为境外赌博网站,仍与徐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优汇达”公司等下级平台合作,通过下级平台招揽码商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拼多多、闲鱼网等商品交易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架虚假商品,套取收款二维码等网络支付接口。码商向徐某甲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卡缴纳预付款,并经由被告人万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给境外赌博网站等上游商户,同时向上游商户提供码商套取的收款二维码,使得该收款二维码得以在被上游商户用于赌资充值等服务。参赌人员通过收款二维码充值赌资后,店铺产生相应订单,码商再采用虚假发货等方式完成商品交易,将充值赌资等违法交易包装成合法的商品交易,直至充值的金额抵扣完码商缴纳的预付款。被告人万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2 700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万某某作为“中华”支付平台负责人,负责公司管理及日常工作;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作为“中华”支付平台客服,明知被告人万某某实施犯罪,仍予以帮助,负责核对金额、发送信息、沟通联系等日常工作,并收取被告人万某某发放的固定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熊某某、来某某、郎某甲、叶某某、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甲、付某某、贾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宋某某、操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柯某某、申屠某某、郎某乙、卞某某、何某某、王某乙、陈某乙、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数据及聊天记录、硬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六十五条。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凯

2020年10月23日

附:

被告人万某某、顾某某、陈某甲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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