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467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户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1月14日因煽动非法集会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4月9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一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号,组织、招引他人以“梭哈”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22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多名参赌人员。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收取费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万某某、田某某、裴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田某某、裴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田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裴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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