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7200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9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江城***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李某某、被告人白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与鱼水路红绿灯旁,将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02***、发动机号:18J00***、车架号:LWBPCJ1S8J101****)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328元。
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摩托车正、侧面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共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情况说明,扭送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1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候审;被告人白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江城***队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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