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5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4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武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房。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起,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受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在由被告人万某某提供本市白某某和龙和库路后山某处作为场地,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戴某某负责用电脑记分,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放数。至2020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缴获的赌具等书证、物证;
2. 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同案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及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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