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址什邡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等3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在“闲聊APP”中建立名为“盗版PANDA3下集”的群后,组织参赌人员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巴蜀麻将APP”和“闲聊APP”,让参赌人员进入“巴蜀麻将APP”打麻将赌博。每八盘为一局,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自行到三被告人建立的“闲聊”“盗版PANDA3下集”群中结账,每局最大赢家在该“闲聊”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向三被告人缴纳4元房费。经查,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共组织、招引约300余人到 “盗版PANDA3下集”群内赌博,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收取291021个房费红包,合计1164084元,违法所得由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平分。
三被告人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廖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跃平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被告人万
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什邡市**镇**村**组;被告人
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1份6页,光碟
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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