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聋哑人,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酒店保洁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在本市玄某某中山路100号艾尚天地苹果直营店共同盗窃,由万某某负责望风,叶某某实施盗窃,二人窃得店内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二副(价值共计人民币3116元)。
2019年11月24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在本市玄某某德基广场二期负一楼abercrombie&fitch店共同实施盗窃,二人窃得黑色女士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380元)及绿色女童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838元)。
2019年11月24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在本市鼓楼区金茂汇苹果直营店共同盗窃,由万某某负责望风,叶某某实施盗窃,二人窃得店内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1558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在鼓楼区金茂汇被抓获归案,从二人的随身物品中查获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一副、黑色女士羽绒服一件及绿色女童羽绒服一件,后从叶某某家中查获Airpods苹果无线耳机二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耳机、衣服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商品配送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均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家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64页。
3.被盗的耳机、衣服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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