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418号
被告人万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委会**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进行一次性交易。当晚23时许,万某来到本市西湖区洛阳路城市便捷酒店2011房,其进门后将1400元嫖资放在床头柜上,之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万某立即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先将放在床头柜上的1400元嫖资收回,并拿起被害人陈某某的苹果11手机,威胁被害人说出苹果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密码。查看账户后,将被害人微信中仅有的290元钱全部转入自己账户。后万某又要求被害人说出苹果ID与密码,在被害人重置苹果ID密码后,万某删除了被害人手机所有资料并将被害人苹果11手机带走。2020年9月24日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告人万某离开房间后,用自己的另一部OPPO手机报警。2020年9月24日11时,公安民警在本市红谷滩区**花园**栋**单元**室抓获万某,并在其卧室床底下查获涉案苹果手机,在其车内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及涉案嫖资1400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4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价值人民币4621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检察官助理:李逸豪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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