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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朝全、魏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万朝全,绰号万老幺,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万朝全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世奎,别名王卉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朝全、魏某某、王世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万朝全联系好毒品买家后与被告人魏某某联系,魏某某又与被告人王世奎联系,由王世奎提供毒品海洛因,三名被告人以200元/克的价格销售毒品海洛因。6月13日23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驾驶云******白色大众轿车到昆明市官渡区玫瑰湾旁**楼下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云******车辆后排座位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三块,净重1057.48克,海洛因的平均含量分别为41.76%、40.69%、42.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朝全、魏某某、王世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封存、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毒品称量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朝全、王世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朝全、魏某某、王世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毒品海洛因净重1057.48克,海洛因的平均含量分别为41.76%、40.69%、42.36%。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万朝全、魏某某、王世奎的刑事责任。万朝全、王世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朝全、魏某某、王世奎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电子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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