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万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9********,汉族,中专文化,大冶**机修厂职工,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万某先后4次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楼,盗取**培训中心垃圾桶、空水桶等生活用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告人万某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楼,盗走**培训中心1个大垃圾桶。
2.2019年10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楼,盗走**培训中心1个大垃圾桶、1个水桶、1副晾衣架、1袋垃圾袋、1袋洗衣粉。
3.2019年9月19日5时许,被告人万某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楼,盗走**培训中心1副晾衣架、1袋洗衣粉。
4.2019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万某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楼,盗走**培训中心6个矿泉水桶、1个小垃圾桶等物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万某在新下陆**机修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盗取品清单及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4.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高军
检察官助理:张细卫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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