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万明庆,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2016年12月、2018年1月、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个月、十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明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万明庆在重庆市万盛区海棠晓月2号门往中盛小学方向公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越野车内盗走1瓶青花郎酒、1副暴龙眼镜等物品。
(二)2020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万明庆在重庆市万盛区天和超市对面公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内盗走1根鱼竿、1套渔轮、鱼线等物品。
(三)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万明庆在重庆市万盛区广进尚都2号楼公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内盗走20余个医用口罩、1张医保卡、现金数十元。
2020年5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中医院附近将被告人万明庆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涂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明庆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明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明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明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明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明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明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明庆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万明庆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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