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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制造毒品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场**组,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16日执行刑满。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成都市武某某公安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罗君,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为制造冰毒分别在武某某草金立交、簇桥等地购买了麻黄素、真空泵、抽滤瓶等。随后万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双流区**期**区**栋**单元**号房子内进行加工和提纯等制造毒品。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民警在该制毒现场将万某某挡获,并在房间内冰箱顶部台面查获一黄色瓷盆,内装净重1687.6克黄褐色液体、厨房灶台中层隔板上查获一个瓷盘,内装净重36.4克浅蓝色液体、还查获辅料氢氧化钠、无水乙醇、青花纹瓷、黄色瓷盆、塑料桶、玻璃抽滤漏斗、旋片式真空泵、PH试纸、黑色OPPO手机一部、一小包净重1.3克白色晶体等物品。经鉴定,黄褐色液体、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称量、抽样、封存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687.6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1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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