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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万猴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21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8年10月16日、2002年2月9日、2005年9月5日、2018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组公路边一颗树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万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和2包(5元/包)香烟。随后杨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海洛因(净重0.04克)。同日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将万某某抓获,从万某某身上查获4小包海洛因(净重0.18克)。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万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万某某另具有前科和吸毒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提讯证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毒品已全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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