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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志军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83号

被告人万志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个月、八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志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万志军在重庆市万盛区21队红桥宾馆楼下,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红桥宾馆楼下的车牌号为渝B*****红色豪爵牌HJ150-6C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89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万志军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摩托车。万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志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万志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万志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1023

附:

1.被告人万志军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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