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5438号
被告人万建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3********,汉族,大专文化,南昌**超市经营者、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建平、万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9日上午,因清理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罗万村万某甲(已判刑)经营的“**网吧”门前杂物一事,万某甲与该村时任主任万某乙发生纠纷。当日中午,万某乙的弟弟被告人万建平纠集万某丙、万某丁(均已判刑)等亲友来到“**网吧”,与万某甲、被告人万某及其亲友发生冲突,塘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双方劝离。14时许,万某甲及其亲友来到该村阳光小区门口,与事先聚集在此的万某丙等人进行对骂,尔后,双方手持鱼叉等工具进行斗殴,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万某戊、张某某、万某己(均已逮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万某庚(已逮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万某辛(已逮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万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万某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罗某某、万某壬、万某癸、谢某某等二十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建平、万某及同案万某甲、万某子、万某丑、万某寅、万某卯、万某辰、万某丁、万某丙、万某庚、万某己、万某辛、万某戊、张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建平纠集多人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殴斗,被告人万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均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万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万建平、万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