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万建华,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建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舒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被告人在罗家集附近的马路边购得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当晚被告人万建华与舒某某在青云谱区龙王庙附近共同吸食了舒某某购买的毒品;
2、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舒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用其中的100元购买了香烟和吸毒工具,之后被告人在罗家集附近的马路边购得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当晚被告人万建华与舒某某在青云谱区龙王庙附近共同吸食了舒某某购买的毒品;
3、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叶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在罗家集附近的马路边购得一小袋毒品,并在车内交与叶某某。
4、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叶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被告人购得毒品后坐叶某某的车一同前往青云谱区金鹰路的金鹰宾馆,在宾馆房间内被告人与叶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吸食了所购毒品。
5、2019年12月1日19时许,李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被告人在青云谱区钢材市场附近购得两小袋毒品(每一小袋内装有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交与李某某;
6.2019年12月4日18时许,李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被告人在青云谱区钢材市场附近购得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并交与李某某,当晚被告人万建华与李某某在万建华家中共同吸食了李某某购买的毒品;
7.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舒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万建华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被告人在罗家集附近购得毒品后交与舒某某,当日两人在万建华家中共同吸食舒某某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建华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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