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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平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万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1999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峨眉山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峨眉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5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万平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8日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2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平与许某某(被害人,女,44岁)于2014年确定情侣关系并同居。因经济纠纷等问题,2020年7月许某某要求分手,万平不同意,并对许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许某某提出偿还万平13万元欠款后结束二人的情侣关系。2020年9月19日,许某某邀请朱某某(被害人,男,50岁)等人陪同,从洪雅县到万平户籍所在地的峨眉山市**镇**村村委会,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偿还了万平13万元,万平收到钱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先行离开。随后朱某某驾驶川ZL****号牌的奇瑞商务车搭乘许某某等人沿峨洪路返回洪雅县,车行至峨眉山市黄湾镇龙洞村3组九岗子(小地名)时,事前等候在此的万平驾驶川LD****奥迪A6轿车尾随并撞击朱某某驾驶的商务车尾部,将车推行一段距离并撞停在路边护栏处后,万平将奥迪车开到朱某某的车前挡住去路。被害人许某某下车请求万平放过自己,万平拒绝,并手持事前准备的铁锤连续击打许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倒地,随后又手持铁锤连续击打下车与其理论的朱某某头部,在朱某某受伤倒地后,万平再次用铁锤击许某某头面部。之后万平回到奥迪车内,用美工刀割颈部和左手腕欲自杀,因奥迪车发生撞击后冒烟燃烧,万平下车。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随后许某某、朱某某、万平被120送往医院救治。经法依法鉴定:朱某某、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万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万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丽梅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万平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捌卷、散页材料壹拾柒页、光碟壹拾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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