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万帮林(曾用名万长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社区**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贵阳市乌当区**局贵州乌当**中队**,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路**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贵阳市乌当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8日被贵阳市乌当区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帮林、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帮林、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阳市乌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7月5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万帮林、胡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1999年以来被告人万帮林在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龙塘组开办砂石厂,期间,万帮林个人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砂石厂上修建了338.14平米砖混结构的房屋。2006年万帮林邀约被告人胡某合伙在砂石厂上建房,二人约定,由胡某出资3.6万元,万帮林负责找人修建,并支付剩余的建房款,房屋建成后各占一半,之后,万帮林与胡某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共同修建了一栋327.96平米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建成后不久,胡某找到万帮林商议,称自己和吴某甲、李某甲想在砂石厂空地处再修建一栋房屋,万帮林表示同意,之后,胡某邀约吴某甲、李某甲合伙在该砂石厂上建房,由胡某、吴某甲、李某甲各出资6万元,并委托万帮林帮忙找人修建,胡某、吴某甲、李某甲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共同修建了一栋478.57平米砖混结构的房屋。
2016年6月乌当区政府实施乌当区学院路及学院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其中,万帮林自己修建的房屋、万帮林与胡某合伙修建的房屋、胡某与吴某甲、李某甲合伙修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根据该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经依法确权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每平米2740元,另有按期签约、搬家、过渡、误工等奖励和补助,对无证自建房只给予工料补助和按期签约奖励,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300元。因上述三栋房屋均无合法户头确权,为获得高额房屋征收补偿款,万帮林找胡某商议,通过购买户头顶户确权,胡某表示同意,并委托万帮林具体负责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之后,万帮林找来万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唐某某的户头,对上述三栋房屋顶户确权。期间,万帮林告知胡某,其与胡某合伙修建的房屋找到户头确权,按确权房补偿标准征收,同时谎称胡某与吴某甲、李某甲合伙修建的房屋未找到户头,按无证房标准征收,胡某表示同意。上述三栋房屋被征收后,万帮林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5105910.64元,其中,万帮林支付给万某甲、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购买户头费每户10万元,共计40万元,支付给唐某某购买户头费8万元,万帮林从自己与胡某合伙建房的征收补偿款中分给胡某30万元,从胡某、吴某甲、李某甲合伙建房的补偿款中,分给胡某16万元,分给吴某甲、李某甲各19万元,余款被万帮林个人占有。
经贵阳茂林房地产咨询公司测算,万帮林个人修建的编号为A21栋房屋,按无证房征收补偿金额为678923.10元,万帮林、胡某合伙修建的编号为B27栋房屋,按有户头征收补偿金额为1431952.02元,按无证房征收补偿金额为636688.10元,胡某、李某甲、吴某甲合伙修建的B22栋房屋,按无证房征收补偿金额为924113.20元。
上述万帮林骗取补偿款金额共计2866186.24元,其中,胡某参与骗取金额79526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户籍证明;乌当区政府关于学院路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学院路及延伸段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补助方案、奖励方案;学院路房屋征收资金汇总表、房屋权属人员关系说明、承诺书、房屋征收确权申请书、家庭内部房屋财产分割协议书、房屋征收确权书、分户申请审批表、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补偿明细表、征收分类补偿明细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表、安置补偿协议、银行账户明细、领款表、房屋征收测算表、房屋征收确权照片;乌当区房屋征收局情况说明、乌当分局情况说明、贵阳市村民住宅房屋确权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证言:马某甲、马某丙、唐某某、万某甲、马某乙、万某乙、金某某、封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卢某某、吴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万帮林、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某某某、万帮林、胡某、吴某甲、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勘验笔录及图片: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万帮林、胡某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二、被告人胡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先后在乌当区**路街道办事处、乌当区**经济发展局、乌当区**管理局、贵州乌当**开发区工作,分别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任**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甲中队**,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任**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乙中队**,2013年3月至2016年1月任乌当区**局**中队**,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任乌当区**局贵州乌当**中队**。其间,胡某在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控违拆违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12月蔡某甲准备将自家位于高新辖区新添村蔡家寨的猪圈改建成住房,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蔡某甲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并表示事后会给予感谢,胡某表示同意,后蔡某甲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猪圈改建成住房,2009年9月蔡某甲改建的房屋被征收。为表示感谢,2009年9月蔡某甲安排胡某丙在新创路附近送给胡某5万元。
2.2008年9月梅某某因其朋友在高新辖区内修建了一栋违法建筑,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梅某某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在新庄村附近送给胡某3000元。
3.2009年下半年杨某甲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准备在自家位于高新辖区新庄村云上组的房屋上加建三层住房,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杨某甲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在新庄村附近送给胡某1000元。
4.2012年贵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甲在高新辖区阿栗村准备修建养殖场,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王某甲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并表示事后会给予感谢,胡某同意后,王某甲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阿栗村大转弯处修建了养殖场及经营用房。为表示感谢,2013年1月王某甲在乌当区梅兰山附近送给胡某7万元。
2013年8月王某甲承建位于高新辖区内的天骄欣园棚改项目工程,胡某得知后主动找到王某甲,提出想让其二哥胡某丁投资参与该项目,并分红,王某甲基于该项目在施工中胡某具有城管及卫生整治方面的监管职责,遂同意采用借款方式向胡某丁借款50万元,在民间借贷月息5分的基础上,再增加3分息,一年后连本带利归还100万元,胡某表示同意,随后,胡某叫胡某丁转款50万元给王某甲。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甲根据胡某的安排,于2014年9月付给胡某20万元,2014年10月付给胡某丁80万元。
上述,胡某收受王某甲贿赂共计27万元。
5.2012年3月陈某甲在高新辖区阿栗村经营贵阳乌当**圃场,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陈某甲在苗圃场内修建了一栋管理用房,被城管部门发现后进行了拆除,后陈某甲在原址上再次修建管理用房,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2012年9月陈某甲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在喜天大酒店洗脚城的包房内送给胡某4万元。
6.2013年4月陈某乙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高新辖区新庄村龙塘组修建了一栋房屋,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陈某乙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在新庄村附近送给胡某2万元。
7.2013年5月闵某某在高新辖区马龙坝半边街经营贵阳乌当**厂,闵某某在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厂区内修建钢架大棚,被城管部门发现后进行了拆除,2015年8月闵某某在原址上再次修建钢架大棚,为避免被城管部门查处,闵某某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送给胡某2万元。
8.2013年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在高新辖区阿栗村开办建筑渣土场,为避免渣土运输车辆被城管部门查处,2014年春节前,刘某某找到胡某,请胡某帮忙关照,在新创路附近送给胡某2万元。
9.2018年4月邓某某与贵阳**运输有限公司**王某乙以协调关系为由向保利春天四期项目**石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为感谢胡某长期以来对邓某某及贵阳**运输有限公司在经营渣土运输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同时希望顺友达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继续得到胡某的关照,邓某某、王某乙二人决定将从石某某处索要的1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胡某。随后王某乙到乌当区保利春天大道吴某乙的办公室找胡某,因胡某不在,王某乙将10万元交给吴某乙,委托吴某乙转交给胡某,次日,吴某乙将该笔10万元交给胡某,同时吴某乙向胡某提出自己急需用钱,想借用该款一段时间,胡某同意后,将10万元借给吴某乙使用,2018年11月吴某乙将10万元还给胡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移交清单、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调动工作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高新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任职通知、会议记录;高新社区服务中心情况说明;高新经发局情况说明、乌当区城市管理局任职通知、关于成立乌当区**局贵州乌当**中队的请示;贵州乌当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借调函、申请使用编制审批表、情况说明;乌当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高新经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成立乌当区高新社区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社区服务中心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关于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增设五中队、六中队的通知;乌当区政府关于印发《乌当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会议纪要;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蔡某甲户拆迁补偿资料;贵阳茂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责任书、承诺书、进场施工协议、施工合同、银行账户明细;高新社区城乡管理部情况说明、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建筑拆除明细表、现场照片;贵阳乌当**汽车服务公司营业执照、新庄村违法建筑拆除明细表、现场照片;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渣土场从业许可证、土地租赁合同;贵阳**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蔡某甲、胡某丙、杨某乙、梅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丙、胡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闵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蔡某丙、吴某乙、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胡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帮林、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确权、顶户征收的方法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帮林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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