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万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路和**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飞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镇**村**社**号。2013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2018年9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铁家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街**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闻旭,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乡**村**社**号。2014年9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天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中卫市海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岩,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鹏,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石嘴山市平罗县**镇**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宇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立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银川市贺兰县**路**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住银川市永宁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铁家辉、刘闻旭、唐天发、胡岩、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马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铁家辉、简鹏、胡岩、唐天发、何宇聪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蒋超、徐立飞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蒋超、简鹏、徐立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5日、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万小某纠集被告人杨飞虎、白杨、铁家辉、刘闻旭、唐天发、胡岩、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等人,依托宁夏**鸿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银川市**鑫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等公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微信圈发布贷款信息、发放小卡片、他人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其车辆抵押贷款放款方便快捷、手续简单、利息低,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给被害人马某乙、陈某甲、段某甲等46名被害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或空放贷款,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增债务,收取家访费、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某某,放贷后肆意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采取非法拘禁、非法扣车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收,骗取被害人财物。“非法扣车”后,向被害人索要“拖车费”,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的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万小某为首,以被告人杨飞虎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白杨、蒋超、刘闻旭、简鹏、铁家辉、徐立飞、唐天发、胡岩、何宇聪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诈骗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3日,被害人刘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9奔驰C180轿车抵押贷款145000元,扣除161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刘某乙实际到账128900元。后刘某乙共计还款5000元,被告人万小某将刘某乙的宁A****9奔驰C180轿车(鉴定价值130000元)非法扣押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100元。
2.2016年12月6日,被害人邹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8北京现代ix25型越野车抵押贷款55000元,扣除5115元的停车费、服务费等费用后,邹某某实际到账49885元。后邹某某还款70000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0115元。
3.2016年12月26日,被害人马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8丰田轿车作抵押贷款4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该贷款,要求被害人马某乙签订空白借款合同等,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555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马鑫实际到帐34450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42600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8105元。
4.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马某乙到期未能归还前述第一笔贷款,被告人刘闻旭诱骗其以宁A****8丰田轿车作抵押“续贷”60000元,在扣除5600元的手续费、服务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马某乙实际到帐54400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64500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0100元。
5.2017年6月26日,被害人马某乙到期不能归还前述第二笔贷款,被告人刘闻旭诱骗其以宁A****8丰田轿车作抵押“续贷”90000元,在扣除手续费5482元后,马某乙实际到帐84518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94484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9966元。
6.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杨飞虎向马某乙催收前述第三笔贷款时,给被害人马某乙“空放”贷款90000元,到帐后要求马某乙向被告人白杨的帐户退回14000元的手续费,马某乙实际到帐76000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223208元。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47208元。
7.2017年10月16日、10月22日、11月3日,被告人杨飞虎、白杨、徐立飞给马某乙“空放”贷款60000元,要求马某乙退回手续费8000元,马某乙实际到帐51996.05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118700元,被告人杨飞虎、徐立飞、白杨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66703.95元。
8.2017年11月22日、27日,被告人马某甲给被害人马某乙“空放”贷款50000元,扣除4600元的手续费等,马某乙实际到帐45400元,后马某乙共计还款5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4600元。
9.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徐立飞给马某乙“空放”贷款10000元,要求马某乙退回2100元手续费,马某乙实际到帐7900元,后马某乙共计给徐立飞还款10000元,被告人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2100元。
10.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飞虎以催收贷款为名,诱使被害人马某乙以其宁A****8丰田轿车作抵押向**鸿昌公司贷款90000元,蒋超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刘闻旭银行帐户走帐,扣除11552元的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后,马鑫实际到帐78448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杨飞指使被告人白杨将该车非法扣押后变卖(鉴定价值120000元),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刘闻旭、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51770元。
11.2018年1月27日、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给被害人马某乙“空放”贷款20000元,扣除4000元的手续费等费用后,马鑫实际到帐31000元,截止案发前马某乙共计还款15000元,被告人马某甲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4000元(未遂)。
12.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段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5奔驰轿车作质押贷款450000元,蒋超办理该贷款,扣除46005元的手续费、停车费等费用后,段某甲实际到帐385495元。至案发前被害人段某甲共计还款52720元,该车(鉴定价值280000元)也被万小某变卖,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段某甲46005元(未遂)。
13.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段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9现代轿车质押贷款30000元,被告人蒋超在扣除1290元的“砍头息”后,段某甲实际到帐28710元,后段某甲还款30000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刘闻旭将该车非法扣回公司交给被告人蒋超,被告人万小某、蒋超、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段某甲1290元。
14.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飞虎、白杨给被害人陈某甲“空放”贷款40000元,并签订了租房合同,到帐后要求陈某甲向白杨帐户退回5500元的家访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某某,陈某甲实际到帐34500元。后陈某甲共计还款41000元,被告人杨飞虎、白杨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500元。
15.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陈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M宝马轿车抵押贷款280000元,扣除13048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帐266952元,后陈某甲共计还款297316元。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指使被告人铁家辉、简鹏、胡岩、何宇聪、唐天发到永宁县蔚湖城小区将该车(鉴定价值260000元)非法扣回公司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铁家辉、简鹏、胡岩、何宇聪、唐天发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90364元。
16.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徐立飞给被害人陈某甲“空放”贷款60000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到帐后要求陈某甲退回6800元的手续费、服务费等费某某,陈某甲实际到帐53200元,后陈某甲共计还款66300元,被告人杨飞虎、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3100元。
17.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白杨、徐立飞给被害人陈某甲“空放”贷款70000元,被告人白杨让陈某甲的妻子田薇签订了空白房屋买卖合同,到帐后要求陈某甲退回手续费7600元,陈某甲实际得款62400元,后陈某甲共计还款37400元,被告人杨飞虎、白杨、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600元(未遂)。
18.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白杨、徐立飞给被害人张某甲“空放”贷款100000元,并签订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人徐立飞向张某甲转账100000元,到账后杨飞虎要求张某甲将16000元的家访费、手续费转回到被告人白杨帐户,张某甲实际得款84000元。至案发前,张某甲共计归还79580元,被告人杨飞虎、白杨、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6000元(未遂)。
19.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徐立飞给被害人张某甲“空放”贷款30000元,并签订了30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2000元手续费后,张某甲实际到帐28000元,被告人杨飞虎、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未遂)。
20.2018年2月1日,被害人吴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L丰田越野车抵押贷款361000元,被告人唐天发办理该贷款,扣除44110的家访费、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吴某甲实际到账316890元,至案发被害人吴某甲共计还款163930元。因贷款逾期,被告人杨飞虎将该车非法扣回公司,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44110元(未遂)。
21.2017年9月30日,被害人何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H尼桑越野车抵押贷款72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3373.6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帐68266.40元,后何某乙共计还款66201.41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373.60元(未遂)。
22.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何某乙因无力偿还上笔贷款,到**鸿昌公司续贷63000元,扣除80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帐55000元,后何某乙共计还款18285.20元,期间何某乙的宁A****H尼桑越野车被该公司非法扣走,被告人白杨以此向何某乙催收,被告人万小某、白杨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何某乙8000元(未遂)。
23.2017年10月25日,被害人刘某丙到**鸿昌公司,以宁A****9东风雪铁龙轿车抵押贷款40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该贷款,扣除6292元的信息费、GPS安装费等费某某,到账后又要求刘某丙向蒋超银行帐户转账1100元(手续费),刘某丙实际到账32608元,后刘某丙共计还款7809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7392元(未遂)。
24.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王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5奔驰轿车抵押贷款550000元,被告人唐天发办理该贷款,扣除32357元的手续费、家访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王某甲实际到账517643元,后王某甲共计还款593125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5482元。
25.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蔡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9路虎览胜越野车抵押贷款25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9650元的流量费、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蔡某某实际到帐240350元,后蔡某某共计还款87060元,贷款逾期后**鸿昌公司将该车(鉴定价值210000元)非法扣走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1660元。
26.2018年2月5日,被害人蔡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D奥迪轿车抵押贷款19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5300元的家访费、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184700元,后蔡某某共计还款13759元。贷款逾期后,贷款逾期后**鸿昌公司将该车(鉴定价值140000元)非法扣走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300元(未遂)。
27.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马某丁到**鸿昌公司,以宁A****2北京现代朗动轿车抵押贷款585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该贷款,被告人刘闻旭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后要求马某丁支付5160的服务费、材料费等费某某,马某丁实际到帐46100元,后马某丁共计还款9300元,贷款逾期后,**鸿昌公司将该车(鉴定价值50000元)非法扣走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蒋超、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丁人民币18360元。
28.2017年12月13日,被害人孟某某到**鑫公司,以宁A****3路虎发现4越野车抵押贷款52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在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491924元,后孟某某共计还款112287元,**鑫公司将该抵押车(鉴定价值370000元)变卖,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孟某某28076元(未遂)。
29.2018年4月18日,被害人刘某丁到宁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宁A****W奥迪A6轿车抵押贷款239920元,车过户到被告人杨飞虎名下,扣除17312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12688元,后刘某丁共计还款33633.60元,抵押的宁A****W奥迪A6轿车(鉴定价值200000元)顶帐给万小某,期间白杨参与催收。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20945.60元。
30.2017年8月2日,被害人杨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3路虎发现4越野车抵押贷款300000元,被告人唐天发办理该贷款,被告人蒋超、刘闻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10200元的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89800元。后杨某乙共计还款401260元。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蒋超、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111460元。
31.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苏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9的宝马X1轿车抵押贷款148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到帐后被要求给万小某和闫某某银行帐户转回19000元的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费某某,实际到账127372元,后被害人苏某甲共计还款3392元,贷款逾期后,该车(鉴定价值140000元)被被告人杨飞虎非法扣押并变卖。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苏某甲40548元。
32.2017年1月16日,被害人陆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B宝马730轿车抵押贷款450000元,扣除13350元的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436650元,后陆兵共计还款466500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9850元。
33.2017年4月15日,被害人陆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B宝马730轿车抵押贷款300000元,扣除6000元的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94000元,被害人陆某某共计还款348900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4900元。
34.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陆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B宝马730轿车作抵押续贷400000元,扣除52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394800元,后陆兵共计还款57367元。因贷款逾期,抵押的宁A****B宝马730轿车(价值350000元)被告人杨飞虎非法扣走后顶帐,被告人蒋超办理了车辆解押手续。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2567元。
35.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郭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9东风风神轿车抵押贷款36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3827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32173元。后郭某某共计还款6540元,抵押的宁A****9东风风神轿车被被告人杨飞虎非法扣走后变卖,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8367元。
36.2017年12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到**鑫公司,以宁A****B宝马740轿车抵押贷款225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2822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196779.80元。后李某甲共计还款161052.50元,因贷款逾期,抵押的宁A****B宝马740轿车(价值170000元)被该公司非法扣走后变卖,被告人白杨参与催收,被告人万小某、白杨、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4272.20元。
37.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李某乙到**鑫公司,以宁A****5路虎览胜越野车抵押贷款760000元,扣除88383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家访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671617元。后李某乙共计还款649668元,期间被告人杨飞虎非法催收,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8383元(未遂)。
38.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杨某丙到**鸿昌公司,以宁A****6奥迪A6轿车质押贷款210000元,被告人简鹏办理该贷款,扣除5900元的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04100元,后杨某丙共计还款21万元,被告人万小某、简鹏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5900元。
39.2017年12月13日,杨某丙以宁A****6奥迪A6轿车续贷260000元,被告人简鹏办理该贷款,被告人蒋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30030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29970元。后杨某丙共计还款41080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杨飞虎指使被告人白杨将宁A****6奥迪A6轿车非法扣走,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简鹏、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30030元(未遂)。
40.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马某戊到**鸿昌公司,以宁C****7路虎览胜越野车质押贷款330000元,扣除2884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301160元。后被害人马某戊共计还款216180元,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唐天发参与走帐。被告人万小某、唐天发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马某戊人民币28840元(未遂)。
41.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安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4宝骏630轿车抵押贷款28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2674.4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5325.60元。后安某某共计还款3068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安某某2674元(未遂)。
42.2017年9月8日,被害人董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B丰田4000越野车抵押贷款260000元,被告人简鹏办理该贷款,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15048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244952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杨飞虎将抵押的宁A****B丰田4000越野车(鉴定价值280000元)非法扣走处置,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简鹏、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35048元(未遂)。
43.2017年7月3日,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蒋超转账4000元作为停车费,然后被告人万小某指使蒋某乙陈某乙妻子李某丁名下的玛莎拉蒂GT轿车作抵押,给陈某乙办理650000元的贷款,扣除14620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635380元,后陈某乙共计还款701450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66070元。
44.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李某丁(系被害人陈某乙的妻子)找到被告人蒋超准备结清前期650000元贷款,被告人蒋超诱使李某丁续贷55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714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帐523600元,后李某丁共计还款187662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丁71400元(未遂)。
45.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兰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B奥迪A3轿车作抵押贷款460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5901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兰某某实际到账410990元,后兰某某共计还款105482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丁8804元(未遂)。
46.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兰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R奥迪A3轿车作抵押贷款80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8804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兰某某实际到账71119元,后兰某某共计还款39466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丁8804元(未遂)。
47.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赵某某以宁A****2众泰T600车辆抵押向被告人万小某贷款,并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扣除4419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赵某某实际到帐35221元。后赵某某共计还款40428.74元,被告人杨飞虎非法催收,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207.74元。
48.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到**鑫公司,以宁A****5长城皮卡车作抵押贷款36000元,在扣除6600元车辆违章保证金及419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王某乙实际到账25210元。2018年1月17日,该公司给王某乙退回违章保证金6600元。后王某乙共计还款42056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246元。
49.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白杨、徐立飞以“空放”形式给被害人魏某某借款30000元,同日收取“家访费”“利息”3900元,并让魏某某签署了空白二手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转让协议书等,魏某某实际得款26100元。在还款过程中,被告人杨飞虎、白杨等人多次向魏某某催要借款,魏某某共计还款66400元。被告人杨飞虎、白杨、徐立飞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40300元。
50.2018年2月8日,被害人黄某甲经被告人唐天发介绍到**鸿昌公司,以宁A****2奥迪A4轿车抵押贷款108000元,扣除140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流量费等费用后,黄某甲实际到帐94000元,后黄某甲共计还款29297.42元,被告人万小某、唐天发通过虚增借款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4000元(未遂)。
51.2018年7月24日,被害人吴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E奔腾X80汽车抵押贷款60000元,签订了空白借款合同、车辆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等,并将该车登记到被告人万小某名下,被告人胡岩去做家访。2018年7月31日,扣除700手续费元后,吴某乙实际到账59300元,后吴某乙共计还款27910.5元,被告人万小某、胡岩通过虚增借款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700元(未遂)。
52.2017年8月4日,被害人丁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2的奇瑞瑞虎3轿车抵押贷款25000元,扣除8925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流量费等费用后,实际到账16075元,被告人刘闻旭、蒋超办理了车辆抵押、解押手续。后丁某某共计还款28476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蒋超通过虚增借款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2401元。
53.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余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7众泰SR9越野车贷款81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将车辆抵押登记在被告人万小某名下,扣除8036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流量费等费用后,余某某实际到账72964元。后余某某共计还款56435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036元(未遂)。
54.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雷某甲到**鸿昌公司,以宁A****2奔腾X80越野车抵押贷款58000元,扣除4959.40元服务费等费用后,雷某甲实际到账53040元,后雷某甲共计还款64646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雷某甲人民币11606元。
55.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岳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7保时捷轿车抵押贷款375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在扣除46542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岳某某实际到账328458元。后岳某某共计还款201441.84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46542元(未遂)。
56.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苏某乙到**鑫公司,以宁A****E本田歌诗图轿车抵押贷款110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8325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苏某乙实际到账101675元。后苏某乙共计还款104750元,被告人万小某、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苏某乙人民币3075元。
57.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李某戊到**鸿昌公司,以宁A****3的现代名图轿车抵押贷款70000元,扣除300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李某戊实际到账67000元。后李某戊共计还款43863.1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3000元(未遂)。
58.2018年1月14日,被害人杨某丁到**鑫公司,以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宁A****A的现代索纳塔轿车抵押贷款56000元,扣除10116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杨某丁实际到账45884元。至案发前杨某丁共计还款31746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0116元(未遂)。
59.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眭某某经被告人胡岩介绍到**鸿昌公司,以宁A****T的东风启程轿车抵押贷款22000元,被告人蒋超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3634.6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眭清实际到账18365.4元。后眭某某共计还款17969元,被告人万小某、胡岩、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眭某某人民币3634.60元(未遂)。
60.2018年6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到**鑫公司,以宁A****F吉普自由客越野车抵押贷款117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扣除1404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张某乙实际到账102960元。后张某乙共计还款24078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4040元(未遂)。
61.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林某某到**鸿昌公司,以宁A****7大众宝来轿车抵押贷款64000元,被告人刘闻旭、蒋超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6516.2元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林某某实际到账57483.8元。后林某某共计还款54786.67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蒋超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516.2元(未遂)。
62.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康某某到**鑫公司,以宁A****C雷克萨斯RX570越野车抵押贷款748000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89760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康某某实际到账658240元,后康某某共计还款338258元。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89760元(未遂)。
63.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黄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9捷豹XF轿车抵押贷款195000元,被告人刘闻旭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扣除36098.22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后黄某乙共计还款56711.69元,被告人万小某、刘闻旭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36098.22(未遂)。
64.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段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8奔驰GLK260越野车抵押贷款216000元,扣除29908.2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段某乙实际到账186091.8元。后段某乙共计还款93594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段某乙人民币29908.20元(未遂)。
65.2017年10月13日,被害人文某乙到**鸿昌公司,以宁A****K的路虎览胜越野车抵押贷款550000元,扣除21850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文某乙实际到账528150元。后文某乙共计还款650683.85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借款骗取被害人文某乙人民币122533.85元。
66.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文某乙因无力偿还前期贷款,经协商,由被告人万小某帮文某乙垫付前期贷款后,文某乙续贷52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后,扣除8220的手续费后,文某乙实际到账511780元。后文某乙共计还款233454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借款骗取被害人文某乙人民币8220元(未遂)。
67.2018年7月24日,被害人卢某某到**鑫公司,以宁A****8本田雅阁轿车抵押贷款35000元,到帐后要求卢某某退回8593元的GPS安装费、服务费等,卢某某实际到账26007元,2018年10月11日万小某退回卢某某车辆违章押金4200元,至案发前卢某某共计还款15300元,被告人万小某通过虚增债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4793元(未遂)。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2日,因被害人杨某乙的“车贷”逾期,**鸿昌公司将杨某乙“抵押”的车宁A****3路虎发现4越野车非法扣押,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以支付拖车费为名向杨某乙索要10000元,被害人杨某乙向被告人杨飞虎转账10000元后赎回了车辆。
2.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苏某甲“车贷”逾期,被告人杨飞虎将苏某甲“抵押”的宁A****9宝马X1轿车非法扣押,被告人万小某以拖车费名义向被害人苏某甲索要6000元。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组织指挥被告人铁家辉、简鹏、胡岩、何宇聪、唐天发到永宁县蔚湖城小区非法扣押陈某甲抵押给郑利的宁A****M白色宝马轿车,不顾保安阻拦,将该小区地下车库电动卷帘门损坏,将车库门口和小区门口道闸杆折断,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12640元。
2.2019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飞虎伙同他人到张某甲上班的宁夏**机械物贸有限公司公司找张某甲索要”空放“贷款时,无端滋扰并持刀恐吓被害人路某。
(四)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飞虎伙同他人到张某甲家中索要”空放“贷款,因张某甲无力还款,杨飞虎等人将张某甲非法拘禁三天三夜。
(五)非法拘禁违法事实
1.2017年9月中旬,被害人董某某的“车贷”逾期,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白杨、蒋超、徐立飞等人非法限制董某某人身自由。
2.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段某甲的”车贷“逾期,被告人蒋超将段某甲叫到**鸿昌公司后交给被告人杨飞虎“处理”,被告人杨飞虎伙同被告人简鹏等人非法限制段某甲人身自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闻旭、唐天发、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帐凭证、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陈某甲、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蒋超、刘闻旭、简鹏、铁家辉、徐立飞、唐天发、胡岩、何宇聪、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铁家辉、刘闻旭、唐天发、胡岩、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采用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空白借款合同、以GPS安装费、手续费、服务费等为名收取被害人费用后、借款逾期后以收取高额逾期费、违约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使用非法拘禁、非法扣车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收,其中被告人万小某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2124606.07元(其中未遂687128.18元);被告人杨飞虎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276059.39元(其中未遂33878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杨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549492.35(未遂606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铁家辉参与诈骗犯罪一次,诈骗金额29036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闻旭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635459.30元(其中未遂104114.3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天发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574256元(其中未遂869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岩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33699元(其中未遂433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简鹏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313612元(其中未遂30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超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543817.88元(其中未遂223966.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宇聪参与诈骗一次,诈骗金额29036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徐立飞多次参与诈骗,诈骗金额147803元(其中未遂25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29783元(其中未遂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铁家辉、胡岩、简鹏、唐天发、何宇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杨飞虎伙同他人持刀恐吓、滋扰无辜群众,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飞虎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扣车”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铁家辉、刘闻旭、唐天发、胡岩、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万小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飞虎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白杨、铁家辉、刘闻旭、唐天发、胡岩、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万小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铁家辉、刘闻旭、蒋超、简鹏、唐天发、胡岩、何宇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铁家辉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刘闻旭、唐天发、简鹏、蒋超、何宇聪、徐立飞、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闻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唐天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简鹏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蒋超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何宇聪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徐立飞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为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鹏
万改宁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万小某、杨飞虎、白杨、蒋超、刘闻旭、简鹏、铁家辉、徐立飞、唐天发、胡岩、何宇聪、马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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