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万国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郁南县,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里**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国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地**区**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万国金在受雇担任厨师期间,多次盗窃该户库房中存放的各类茅台酒等酒品,后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66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4月,在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区**别墅**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万国金在受雇担任厨师期间多次盗窃该户内存放的各类白酒、红酒等酒品后出售,获利人民币740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万国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万国金持有的华为手机1部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营业执照、子公司身份证明书、国酒茅台特约经销合同、卖酒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国金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国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国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国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万国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国金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国金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内含光盘16张),散材料14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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