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万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公某某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某某**镇**村**组**号,无职业,201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镇采用砸坏汽车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车内财物作案8起,盗得现金1600元和8包黄鹤楼盖珍香烟(价值280元)、2瓶白酒(价值1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镇石桥街菜场旁撬坏高某某(鄂D****9)的小汽车玻璃,未盗得财物。
2、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镇石桥街62号楼下撬坏李某甲(鄂D****L)的小汽车玻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镇石桥街撬坏他人的小汽车玻璃,盗得车内财物2瓶白酒,销赃获款150元。
4、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公某某老人民医院后门处砸坏毛某某(鄂D****9) 的小汽车玻璃,未盗得财物。
5、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公某某老人民医院后门处砸坏张某某(粤A****2)的小汽车玻璃,未盗得财物。
6、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荆江广场附近撬坏邹某某 ( 豫S****7 )的小汽车玻璃,未盗得财物。
7、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观天下小区旁撬坏严某某 (鄂A****J)的小汽车玻璃,盗得车内8包黄鹤楼盖珍香烟(价值280元)。
8、2020年5月21日凌晨, 被告人万某在斗湖堤镇名车先锋网络会所旁撬坏王某某 (豫R****2)的小汽车玻璃,盗得车内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已追回返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案发后万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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