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2613号
被告人万某某,外号“胖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8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外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奇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201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万某某、谭某某、龚奇亮、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先后分别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村的粥店、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洪城东公馆**栋**单元**室、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东城一品小区等地,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万某某占赌场四成股份,负责收取“抽头”费用、维持赌场秩序;樊某某占赌场三成股份,负责联系场地、接送赌客、望风;谭某某占赌场三成股份,收取“抽头”费用。被告人龚奇亮明知万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先后于2019年8月11日、8月14日、8月23日分别提供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塘南村经营的粥店、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洪城东公馆**栋**单元**室的住处为赌博场所,每次收取人民币五百元为报酬。2019年8月23日0时5分许,公安机关对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洪城东公馆**栋**单元**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多名参赌人员,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罗某某、龚某某、洪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龚奇亮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龚奇亮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判处樊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判处谭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判处龚奇亮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樊某某、谭某某、龚奇亮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