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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赌博,于2014年5月2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因吸毒于2017年9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湘******小轿车载着贺某某从邵阳市北塔区经资江一桥前往双某某,正遇交警在该路段设岗查酒驾。万某某便让贺某某坐到驾驶座上,万某某从后门下车,交警发现其行为异常将其拦住,万某某谎称要小便,交警将其带到桥头墙角,万某某趁交警不备从桥头跳下,未走多远便因受伤摔倒,被交警抓获,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古”)103粒,净重9.56克、子弹两发,在万某某摔倒地不远处发现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枪内有子弹两发。经鉴定,查获的手枪为枪支,查获的4粒子弹均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贺某某、刘某某、信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收缴物品清单;5.抓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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