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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兰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万兰,绰号万老二,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7********,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响水乡新基村万寨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万兰到大方县响水乡粮丰村青一组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时,发现王某某家无人在家,遂将王某某栓在自家院坝内木桩上的一条牧羊犬牵走,随后将盗窃得来的牧羊犬牵到粮丰村小学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孙某某,孙某某当日将狗用车拉去大方县东关乡狗肉馆出售的过程中,被王某某家发现,当日将狗追回。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该牧羊犬的价值人民币1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记录、称量记录、现场勘验检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万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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