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万从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组附**号;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从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万从德在本区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粒,约重2.052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万从德在本区**乡*****垂钓鱼庄向陈某某贩卖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同)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粒,约重0.684克;
2、2020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万从德在上述同一地点向陈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粒,约重0.684克;
3、2020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万从德在上述同一地点向陈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粒,约重0.684克。
2020年3月30日19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垂钓鱼庄将被告人万从德抓获,并在**鱼塘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粒,净重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万从德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从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从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2.052克,现场查获净重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从德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丁 川
2020年7月2日
1.被告人万从德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