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1761号
被告人万人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街**号。2017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人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万人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网吧内,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3瓶以人民币900元销售给熊某甲。
2、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万人杰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网吧内,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瓶以人民币600元销售给熊某乙。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万人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万人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人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人杰二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液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万人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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