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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人华、杨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万人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4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6日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7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涉嫌盗窃罪、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至7月17日,被告人万人华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小轿车多次来到垫江县工业园区国泽光电厂,将该厂配电房内的电缆线及不同规格的铜排盗走,并将电缆线剥皮后,由万人华将获得的铜线和铜排以每公斤33元、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四川省广安市悦来镇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夫妇经营的废旧品收购站。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明知万人华销售的铜线、铜排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共支付万人华人民币25900元,由万人华、杨某某共同分去。事后,黄某某将收购来的铜线和铜排以每公斤42元的价格转卖给蒋某某,获利10000余元。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300元,被盗铜排价值人民币30789元。   

2.2019年8月12日凌晨,万人华伙同杨某某驾驶川******越野车来到垫江县桂东大道南段配电房,将该配电房内的12根不同型号的吉首牌电缆线剪断,随后二人发现照看配电房的保安返回,遂逃离现场,未将剪断的电缆线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未被盗走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972元。

3.2019年8月21日凌晨,万人华伙同杨某某驾驶川******越野车来到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重庆力奥厂,将厂房内1楼至4楼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并将电缆线剥皮后,由万人华将获得的铜线销售至刘某某处,刘某某在黄某某的电话授意下以每公斤35元的价格收购,但未支付钱款。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02元。

综上,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盗窃的电缆线、铜排共价值人民币91163元,其中盗窃既遂金额43191元,未遂金额47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电力电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发票、说明函、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行车轨迹表等书证;

2.证人邬某某、彭某某、唐某甲、雷某某、蒋某某、皮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唐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DNA)[2019]4536号、渝公鉴(DNA)[2019]5337-1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邓烈珍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万人华、杨某某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材料11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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