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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22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日14时许,同案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闪壁社雄狮东路附近约定嫖资后,蔡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带到花都区**镇**路**号**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外套中的人民币30元偷走,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持木棍对蔡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万某某、“阿龙”(另案处理)听到后持刀冲上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平台将被害人黄某某砍伤,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从二楼平台跌落,后蔡某某与被告人万某某、“阿龙”一同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被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4年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顶部一处缝合创长9cm,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颈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造成脊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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