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02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抚州市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于2017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海涯商务大厦后面的停车场处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电动车棚旁边的保安亭内睡着了,桌子上放着一部黑色的OPPO手机(经鉴定,该被盗的黑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07元)。接着万某某悄悄走到保安亭将桌子上的OPPO手机盗走,并使用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功能在附近的易买便利店购买了一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一条宝岛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一支冰激凌(价值人民币4元)。

2020年7月10日4时,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海涯商务大厦后面的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在海涯商务大厦侧门的沙发上睡着了,沙发上还放着一部手机。接着万某某悄悄靠近沙发,将放在沙发上的手机盗走,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被盗窃的金色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12元。

2020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再次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海涯商务大厦后面的停车场寻找盗窃目标时被保安发现控制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现场方位图、电子户籍档案、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群

检察官助理:单牧

2020年10月23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