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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中宇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万中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乡**村**组,2016年3月24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6月10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2月9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4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30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于2021年1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中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万中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万中宇窜至永康市**街道**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浙G*****牌黑色奥迪轿车内将一只三星手机、一包利群牌休闲款香烟和15元现金偷走。经鉴定,手机的价值为500元,香烟的价值为85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万中宇窜至永康市**街道**村**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浙G*****牌银色奥迪轿车内将1200元现金偷走。

2.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万中宇窜至永康市**街道**路**号后门,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该处的一辆浙G******牌蓝色奔驰越野车内将85元现金和一把金色雨伞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害人李某某、倪某某、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万中宇供述和辩解;4.涉案手机、香烟价值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中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中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中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中宇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剑锋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中宇现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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