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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东、万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万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5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东、万某某、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0日福建省立医院金山南院(以下简称南院)开业以来,被告人万东趁南院无护工站且无人对护工进行管理的机会,以自己系“两劳人员”的恶名纠集被告人万某某、陈某丙及万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垄断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的护工业务,并对前往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寻找护工业务的其他护工,先由被告人万某某出面,用万东的名气威胁、恐吓护工并让护工离开,如有护工不予理睬,被告人万某某将情况告知被告人万东,再由万东出面采取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阻止和驱赶护工。该团伙以被告人万东为首,被告人万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丙及万腾某某为成员,采取威胁、恐吓人身安全,暴力殴打等方式阻止、驱赶其他前往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正常寻找护工业务的护工,以达到霸占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护工业务,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其他护工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中旬,因被害人李某某未经被告人万东允许,私自在南院住院部9楼护理病人,被告人万某某对李某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万东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交纳管理费,被害人李某某因未交纳管理费害怕遭到殴打而离开南院。

2、2015年10月,被告人万东至南院住院部13楼楼梯口恐吓被害人邓某某不要在南院护理病人,被害人邓某某因害怕遭到殴打而离开南院。

3、2016年6月的一天,因罗某某去南院住院部8楼询问病人是否需要护工,被被告人陈某丙发现并将情况告诉被告人万东,被告人万东为独霸南院住院部8楼、9楼护理业务,遂与被告人万某某、陈某丙,至南院住院部10楼找罗某某,在10楼护士站被告人万东、万某某、陈某丙看见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万东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后被告人万东至护士站旁处置室拿来剪刀并持剪刀欲捅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陈某丙见状抱住被害人廖某某防止其逃跑,后因在场人员及护士阻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万东至南院住院部10楼,逼迫被害人叶某某交纳“管理费”,并以扇巴掌方式威胁被害人叶某某不得在南院住院部从事护工工作。

5、2016年12月15日8时许,因被害人廖某某介绍护工唐某某至南院住院部12楼护理病人,被被告人万某某言语威胁、恐吓。被告人万东得知系被害人廖某某未经其允许私自安排护工至其“管理”的楼层护理病人,后被告人万东及万腾某某(另案处理)至南院住院部10楼病房,持锤子对被害人廖某某、雷某某夫妇进行殴打,造成雷某某受轻微伤。

6、2017年4、5月份,被告人万东至南院住院部10楼,恐吓被害人江某某要事先经过被告人万东允许,才可护理病人。2017年5月,被告人万东以被害人陈某甲寻找护理病人未经其允许为由,在南院急诊部威胁被害人陈某甲,并威胁要殴打被害人陈某甲,因当班保安制止,未发生后果,后被告人万某某至被害人陈某甲护理的楼层开水间威胁被害人陈某甲不得在南院从事护理业务。

7、2018年3月,被告人万东因怀疑被害人陈某乙(系南院护士)向其他护工介绍护理业务,至南院13楼治疗室威胁被害人陈某乙,后被告人万东被带至南院保卫科教育处理。2018年4、5月,被告人万某某至南院住院部9楼,威胁被害人江某某不准在9楼护理病人,被病人家属制止.2018年4、5月,被告人万某某在南院食堂威胁被害人郭某某不得到南院住院部8楼、9楼护理病人,被害人郭某某因怕遭到殴打不敢去南院住院部8楼、9楼寻找需要护理的病人。2018年6月,被告人万东在南院住院部9楼,威胁被害人江某某不得在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护理病人,并向被害人江某某索要“管理费”,因被害人江某某不从,被告人万东在被害人江某某回家的路上堵截、威胁被害人江某某。2018年8月,被告人万东因被害人陈某甲至南院住院部9楼护理病人,遂伙同被告人万某某以扔砸矿泉水瓶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甲,并逼迫被害人陈某甲交纳“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陈某甲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唐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陈某甲、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东、万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万某某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东,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陈某丙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万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东、万某某、陈某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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