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1********,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乡**村委**组**号。被告人七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七某某、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七某某和边某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村寻找可以盗窃的牲畜。23时许,两人来到香格里拉市**乡**村**组**号**路时,见到被害人拉某某的一匹骡子,两人便将该匹骡子上车后拉到德钦县奔子栏镇**村**组公路附近的垃圾焚烧站旁的小房子内,并打算寻找买主销赃。经鉴定,该匹骡子价格为人民币5333(伍仟叁佰叁拾元整)元。
2.2020年10月1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七某某和边某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来到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后分别将该小组三户人家的三头黄牛偷走,并将三头黄牛上车后拉到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泽通村附近的木板房处拴着,并打算寻找买主销赃。经鉴定,三头黄牛价格为人民币20516(贰万零伍佰壹拾陆元整)元。
被告人七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15时20分许在香格里拉市国道214线与尼西乡**村巴拉格宗景区道路岔路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12时45分在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村**组中国石化加油站被民警抓获。现三头黄牛和一匹骡子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阿某某、鲁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七某某、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七某某和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七某某、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5849元(贰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整),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七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七某某、边某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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