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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林故意杀人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丁某林,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1********,汉族,文盲,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住汉源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林与被害人约某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丁某林怀疑约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2月13日,约某某打工回家后与丁某林发生抓扯。次日,被害人克某甲(约某某大姐,殁年48岁)、被害人克某乙(约某某二姐)、村干部等人在位于汉源县**乡**村**组**号的丁某林家中对其夫妻的矛盾进行调解。当晚11时许,克某乙、约某某及克某甲三人在客房睡觉。丁某林持尖刀进入客房先后连续刺杀三人,在尖刀被约某某抢下后,又返身从客厅拿菜刀被约某某夺下、又用砖头扔砸约某某及克某乙,后庚即潜逃。克某甲当场死亡、克某乙和约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克某甲系被他人单刃利器多次刺杀至肺破裂、脾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克某乙全身多部位的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约某某手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丁某林经其亲属劝解后在汉源县晒经乡晒经村小地名“ 龙塘山”向抓捕其的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妤妤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林现被羁押在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卷32页、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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