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075号
被告人丁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万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重报。被告人丁某、万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某、万里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86栋903室成立武汉明泰博跃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由被告人丁某、万里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由谭寒石、乐俽语、刘泽川(均已判决)、鄂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担任销售一区、销售二区、人事部、技术部经理。销售经理下设业务主管、业务员。公司以可以包装信用资质,利用漏洞绕过征信系统获取网络贷款为诱饵,针对信用不良人员骗取服务费。具体为: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拨打电话,以“只要配合技术人员操作,就没有不下款的”、“双黑的客户都可以做下款”等话术骗取客户信任,通过微信二维码、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服务费。后业务主管建立微信群将客户和技术人员加入群聊,由技术人员向客户推送链接,让客户自行向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当客户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业务员、业务主管、技术人员等以推脱、拖延、拉黑等手段拒绝退还服务费。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27日,该公司骗取服务费共计约人民币4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5月14日14时许,到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姚家集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万里于2020年5月11日10时许,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牛首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话术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业绩表、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虞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殷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唐某某、李某乙、余某某、叶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万里及同案犯谭寒石、乐俽语、刘泽川、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上聊天记录、勘查过程视频、业绩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万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万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万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万里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万里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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