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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长寿盗窃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丁长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3********,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镇**村**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镇**村**队。丁长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1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长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人丁长寿趁被害人王某某与其丈夫熟睡之际潜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的家中,盗窃一个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两部VIVO手机和11000元现金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5日,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1100元,丁长寿盗窃金额共计1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长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一个金手镯、一对金耳环、两部VIVO手机和11000元现金盗窃,盗窃金额共计12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长寿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

检察官:任薇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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