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室。200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品牌批发广场**号商铺,趁被害人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门口的袋装女式羽绒服9件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92元。
同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上述商场**号商铺,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门口的袋装女式卫衣33件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0元。
同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上述商场**号商铺,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门口的袋装棉服16件盗走。该商场保安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丁某某作案,随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该衣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某、白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笔录;7.视听资料:商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或者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仕武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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