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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徐州沛县**镇**村。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于1999年11月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后于2003年12月2日决定暂于监外执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6年6月6日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沛县沛城镇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争吵,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腿部、脸部、胸部等多处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20630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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