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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丁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熟市**镇**村**浜**号。被告人丁某曾因嫖娼,于2005年10 月28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丁某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1年10月24日、2008年8月11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8月1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向他人谎称自己有二手车辆可以出售,以收取购车款、定金、更换机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单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4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将从张某甲处借出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拍摄照片发送给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该车可以出售给被害人李某甲,后以收取车款的名义,骗取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花园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5000元。

2.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5月期间,以销售二手车为名,将从网络下载的他人的马自达牌轿车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单某某,谎称将该车出售给被害人单某某,后以购车定金、更换机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6800元。

3.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将从网络、下载的他人的马自达轿车照片和从李某乙处租赁的奔驰A160轿车照片发送给被害人陆某某,谎称将上述两辆车出售给被害人陆某某,以收取购车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21000元。

4.被告人丁某于2020年6月25日,以介绍出卖二手车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他人经营的二手车店,谎称将该二手车店的黑色大众速腾轿车1辆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以收取购车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单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聊天记录录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陆梅英

检察官助理:吴   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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